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市三中院上海三中院滬三中院發文機關代字滬三中),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衡路988號,是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之一,為上海市境內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家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1][2]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其他牌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破產法庭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署辦公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主要領導
院長陳亞娟 三級高級法官
機構概況
上訴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業務上級機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組織上級機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級別正地廳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上級中共組織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中國共產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黨組
聯絡方式
浦東院址(與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署辦公
 實際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衡路988號
 郵政編碼201203
虹口院址(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實際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武進路527號
對外官網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機構沿革
2014年12月28日至今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三塊牌子一套機構
對應機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與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分院兩塊牌子一套機構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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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1][2]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確定在北京市上海市設立跨行政區劃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分院。[3]

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多條人事任免案,決定任命吳偕林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院長、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免去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任命黎淑蘭、璩富榮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4]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張衡路988號掛牌成立。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託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設立,同時組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與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合署辦公,實行「三塊牌子一個機構」。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同日成立的還有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自2015年1月1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受理案件。[1][2]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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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跨行政區劃法院相關案件管轄的暫行規定等。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管轄以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以市級行政機關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的二審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2]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履職的公告稱:[5]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組建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指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目前依法管轄下列案件:

(一)以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市級行政機關為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的第二審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的案件;

(三)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案件。

三、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5年1月1日以前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繼續審理。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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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審判獨立、行政(黨務)合署」的原則,實行「三塊牌子一個機構」。成立初期先行設立4個審判業務內設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將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明確限額內再進行設定。設一個黨組,黨務、行政、執行、法警等方面依照「三院合一、統一管理」的模式設置。[1][2]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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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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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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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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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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