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所在地

术语

中央政府所在地(英语:Seat of Government),又称中央部会所在地,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政府(包括管理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所在的地方,可以是一幢建筑物、建筑群或城市。[注 1][1]在大多数国家中,中央政府所在的城市往往具有首都的地位[2]。一些国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与首都地处不同的城市,例如荷兰的首都为阿姆斯特丹,中央政府所在地为海牙[注 2]马来西亚的首都为吉隆坡,中央政府所在地为布城[注 3]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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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台前(1911-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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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国后,国民政府将中央政府各机关设于南京市,并在基本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五条明定南京为首都行宪后,宪法虽无首都条文(由于首都的相关条文在制宪时有极大的争议,《中华民国宪法》中并无首都的条文,以‘中央政府所在地’来表示。[3][4][5]),而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由于国军在军事上不断失利,导致中央政府屡次迁移,经广州市重庆市成都市,于1949年将首都迁移至台湾台北市,直至今日。[6]

迁台后(1949-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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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撤退到台湾后,已在各种法律、命令、公报、报告、外交文件内有“台北是首都”之表述(参见中华民国首都#中华民国政府对于首都是台北的确定),而其指定与台北市之联结也很明确,政府在重要官方文书与行政命令已将台北确认为台湾首都[7]。2000年首次政党轮替后,民主进步党执政的中央政府更加正视台北市作为首都的事实,而甚少使用“中央政府所在地”等词汇,历任的的台北市市长也都以首都市长自居。200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决议将教科书中的相关文字改为“中华民国首都在台北”或“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在台北”,台湾民主化和台湾本土化持续蓬勃发展,台湾人、国际观光客、国际新闻媒体与全世界各国政府都早就已经认定台北市是台湾首都[8][9][10]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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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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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Brewer's Politics所定义
  2. ^ 现行《荷兰王国宪法》第2章第32条规定:“国王的加冕仪式在首都阿姆斯特丹(de hoofdstad Amsterdam)举行。”而除去1808年到1810年,荷兰政府、国会最高法院及各国使领馆一直设在海牙
  3. ^ 吉隆坡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54(1)条法定的联邦首都,布城则是行政首都联邦政府所在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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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omfort, N. (1993) Brewer's Politics. A phrase and fable dictionary. London: Cassell.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国政府网. 2005-06-15 [2009-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7-23). 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3. ^ 黄韵玲 区国强 高智亮. 首都在哪裏有解了 老師鬆口氣. TVBS. 2002-11-04 [2012-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4). 
  4. ^ 中华民国宪法第31条(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5. ^ 训政时期约法: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 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于首都。
  6. ^ 台湾中学地理教科书的祖国想像(1949-1999),《国史馆学术集刊》,第十七期,页201至251,2008-09,王文隆
  7. ^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第1卷. 台湾: 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 1975 (中文(台湾)). 
  8. ^ 教科書上首都 將正名「台北」. 自由时报. 2002-05-09 [2012-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4). 
  9. ^ 教育部發公文 南京是首都. 苹果日报. 2013-12-04 [2013-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7). 
  10. ^ 叶立斌. 公文爭議 蔣偉寧:中華民國首都就是台北!. 今日新闻. 2013-12-04 [2013-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