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璽詔書(拉丁語:bulla aurea),或著稱作「金色詔書」、「金記詔書」、「金皮詔書」或「黃金詔書」等,是指中世紀文藝復興時期,由拜占庭帝國(東羅馬)皇帝或是歐洲君主所頒發的詔書,因下方系有金印,而非一般人使用的鉛印、蠟印,故稱金璽詔書。[1]最有名的金璽詔書是1356年金璽詔書,為神聖羅馬皇帝查理四世發佈,該詔書任命了七大選帝侯

1212年西西里金璽詔書(提昇波希米亞國王的地位與權力)
1218年伯恩金璽詔書(確認伯恩的帝國自由城市地位,但很可能是偽造品)

金璽這個專有名詞本來專指代表金印的金質裝飾品本身,後來用來泛稱整張詔書。日文翻譯為「金印敕書」或「黃金文書」等,均不遠於原意。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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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紀左右,拜占庭君士坦丁堡政府之詔書僅為單方面發出的命令,並沒有在會議上形成契約。然而,這樣最後被認定是十分不利的,特別是當拜占庭帝國面對不斷出現的外患,努力尋求一個抑制外來勢力損害帝國的方法時。12世紀時,拜占庭人開始在文章中繫上金璽,以增強協商時宣誓立約的威信。其它歐洲君王模仿拜占庭詔書樣式,只是更為謹慎正式。金璽詔書在西歐封建制度下得以修改加強,更較拜占庭的原形隆重正式,或者是宣佈更高級於普通的政令。

歷史上著名的金璽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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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羅列出中古歐洲比較著名的金璽詔書: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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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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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72.
  2. ^ 李邁先著,《東歐諸國史(當代完備版)》(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頁72。
  3. ^ 周力行着,《匈牙利史》(臺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頁55。
  4. ^ 郭恆鈺著,《德意志帝國史話》(臺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頁26。
  5. ^ 三十年戰爭前期(波西米亞階段1618~1625)因為普法爾茨選帝侯支持波西米亞獨立運動,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斐迪南二世取消其選帝侯資格,改以巴伐利亞公爵代之。唯西發利亞和約之後仍予保留,是故選帝侯在1648年擴充為八名。1692年後又新列漢諾威選帝侯,總計九名。詳見王曾才編著,《西洋近世史》(臺北:中正書局,2001年),頁116~119、199。
  6. ^ 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 , p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