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是大陸法系刑法的一個概念,指犯罪行為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

犯罪既遂的標準根據各國所採納的標準而不同[1]。主流國家採取犯罪構成要件說,取決於所規定的特定犯罪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而不取決於是否發生了實際的犯罪結果或者犯罪目的[2]

類型 既遂要求 舉例 注意事項
結果犯 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 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的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3]
危險犯 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決水罪破壞交通工具罪 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但存在爭議[4]
行為犯 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 脫逃罪 行為犯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才為犯罪既遂[5]
舉動犯 只要行為人着手犯罪實行行為,犯罪即告完成並完全符合犯罪構成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6] 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危險[7]

參考

編輯
  1. ^ 馮亞東 胡東飛. 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 《法學》. 2002年, (第9期): 37–41頁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2). 
  2. ^ 劉之雄. 关于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法商研究》. 1998年, (第6期): 88–90頁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4). 
  3. ^ 金澤剛.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1999年, (03期)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3). 
  4. ^ 陳航. 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 《河北法學》. 1999年, (第2期): 36–38頁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1). 
  5. ^ 蔣蘭香. 对犯罪既遂形态逻辑关系的梳理. 《河北法學》. 2006年, (第12期): 82–87頁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8). 
  6. ^ 萬春 鄒濤 張國吉 沈旭.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讨论. 《法學》. 1984年, (第2期): 19–23頁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3). 
  7. ^ 彭文華. 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犯罪既遂标准. 《法學評論》. 2009年, (第2期): 35–42頁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