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是指某地區最初定居的族群,源自外來者(多為入侵者與統治者)對本地人(或族群)的稱謂,原意指當地居民、原居民,過去有土番、番人、土人、生番等歧視的稱呼,然而到了二十世紀後期逐步形成了一個法律學方面的範疇,指的是正遭受到統治者侵蝕的本土文化群體。當前對於原住民議題的討論多半應在帝國主義國家進行的殖民統治的脈絡下來理解。外來統治者為統治原住民,以遂行其統治目的,會制訂各種不同的政策,而往往對於原住族群的生活方式多加干擾,甚至可能造成滅族的結果。

即使前一階段的殖民主義擴張已經在二次大戰之後的解殖民運動後告一段落,但類似的問題仍存在於原住民與解殖民之後成立的新興國家之間。有時後者會被稱為「內部殖民」,而與傳統的「外部殖民」加以區別。

原住民一詞被廣泛的採用是起始於19世紀人類學人種學的學科,韋氏字典將之定義為「某一群體的人團結於一個共同的文化、傳統意義上的血緣關係,他們通常有着共同的語言、社會機構和信條,而且往往構成了一個不受支配的有組織團體。」[1]

中文在討論此一問題時,亦有原住民族一詞的使用,它與原住民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強調各原住民族群各自作為一個「民族」(peoples),而在國際法上應有包括追求民族自決等相應的集體權利;後者則或作為通稱、或僅指涉原住民個人作為在異族統治下的民族國家中受到內部或外部殖民的個別原住民個體。

目前尚不存在一個普遍接受了的「原住民」的確切定義,然而,最經常被各方所認可及援引的四個要素是:[2]

  • 時間上比外來群體更早的到達和定居
  • 自發自願的使有別於外來文化的文化獨特性得以延續
  • 屈就於強勢庇護的外來文化之下,逐漸被邊緣化,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原先所擁有的文化
  • 原住民身份的自我認同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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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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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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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ilke Von Lewinski,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p.130-131
  2. ^ Robert K. Hitchcock, Diana Vinding,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in Southern Africa, IWGIA, 2004, p.8 based on the 1997 WGIP report by Deas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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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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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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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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