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圆桌会/存档2

检举机制

小弟加入了圆桌会一段短时间,圆桌会其实有没有检举制度呢?如有成员违规,如何检举?请LUFC解答,谢谢!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3:01 (UTC)

由于目前活跃成员不多,难以凝聚共识,因此目前并未有检举制度。就目前做法,如果有任何成员因违规而遭受封禁的话,该成员资格将会遭到褫夺。—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圆桌会 2010年6月2日 (三) 13:22 (UTC)

谢谢解答。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4:12 (UTC)

关于圆桌会成员列表

圆桌会越来越多成员,圆桌会成员列表越来越阔,而某些显示器太小,导致有“爆格”问题,我建议可以让圆桌会成员列表向下伸延,那应该就能解决。-Wiki637留言 2010年6月20日 (日) 06:36 (UTC)

的确。长远来说可能须要使用折叠式模板。—ATRTC 2010年6月20日 (日) 06:38 (UTC)
谢谢。但现在在用户页看的话,切换到其他成员列表时,会直接跳到该列表的原始页面,请问还有解决方法吗?-Wiki637留言 2010年6月20日 (日) 14:25 (UTC)
似乎没有。—ATRTC 2010年6月21日 (一) 00:16 (UTC)
那暂时可以缩小列表的字体吗?-Wiki637留言 2010年6月23日 (三) 14:11 (UTC)
有需要吗?—ATRTC 2010年6月24日 (四) 00:20 (UTC)

我希望不要把所有成员名单放在我的用户页上--Kegns 2010年6月24日 (四) 00:54 (UTC)

那不是硬性规定的,可以自行移除。况且现在最多显示的只是50人。—ATRTC 2010年6月24日 (四) 01:20 (UTC)
那我没问题了。-Wiki637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15:57 (UTC)

活动问题

你们圆桌会没想过办属于自己桌友的聚会吗?—61.225.80.34 (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16:02 (UTC)

我倒想反问你,你没想过创建一个属于自己的帐号吗?--海藻脑袋~YA!~剽窃事件。投诉热线~--你今天来DC8了没? 2010年6月28日 (一) 00:35 (UTC)
对,如果你真的想对维基百科作出贡献甚至加入圆桌会,就请你先注册。-Wiki637留言 2010年6月28日 (一) 12:13 (UTC)

有成员疑似犯规

请各位成员关注User:Evo101469加入不法的YouTube连结是否违规。--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7月16日 (五) 01:00 (UTC)

  • User:Evo101469是于2010年4月25日加入维基百科,可能对某些常规还不是全都了解,我觉得还算情有可原。但我对他感冒的地方在于,他常常使用“警告用户”这四个字,从Special:用户贡献/Evo101469中就可看出(不知道在警告什么),况且“警告”含有某个程度的严厉味道,已经违反了Wikipedia:善意推定,这点在我的用户讨论页中更为严重,直接“指责”我是破坏,虽然我很谨慎的去互助客栈询问,而同舟也在他的用户讨论页中提醒,但他仍执意认为我是破坏,继续“警告”我(并要求管理员封禁我),完全跟我认为的圆桌会成员该有的态度大相迳庭,因为没有检举机制,所以我只能在这边抱怨一下,加入圆桌会似乎很容易,但也请各位圆桌会成员不要让别人对圆桌会留下不好的印象。--yans1230 (留言) 2010年7月16日 (五) 17:41 (UTC)

会规

关于会规的问题,我认为我们是不是该制定得更明确一点?例如违反哪几条方针或指引会被踢出去等等。现在圆桌会首页的4项规则(不谩骂、不欺骗、不玩弄、不闹事)言辞上其实是很模糊的,例如怎样叫做不玩弄?怎样才算是闹事?这些现在都倚靠自由心证来处理,难免日后可能会造成争议。我的提议是,将现有的现行规则修改得更明确一点,并包含“片语只字”段落的内容。例如直接指出“请各位会员务必遵守下列方针与指引:(1)Wikipedia:善意推定(2)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3)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4)Wikipedia: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5)Wikipedia:礼仪(5)Wikipedia:文明,违者将失去圆桌会会员资格。”这样就不会引来“圆桌会到底有没有在规范会员”之类的争议,各位意见如何?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7日 (六) 08:17 (UTC)

同意规定需要明确一点。但有时实在难以举证,可行的做法是依赖管理员的处理手法或进行会内审议,然后作出裁决。—ATRTC 2010年7月17日 (六) 08:23 (UTC)

( ✓ )同意 的确应该制定明确会规。赞成以会内审议形式制定。—I.R.A.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09:11 (UTC)

( ✓ )同意 制定较详细的规范,触犯第一次先警告,在规定时间内再度触犯则开除。-TW-mmm333k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0:14 (UTC)

应该怎样决定违规?是用会内审议还是其他方法?—ATRTC 2010年7月17日 (六) 10:25 (UTC)

(-)反对没有必要制定详细的会规,维基不需要法律机构。圆桌会本来就是松散的组织而已,如果制定详细规定才真正叫麻烦。比如谩骂,什么样的话叫脏话?这种标准几乎没法设立,脏话之间严重程度又如何区分?“操你妈”和“fuck you”哪个更严重?总体上说只要不是什么明显的、态度不端正、屡教不改的成员,应该都不需要将其开除。蓝色的顶夸克-对撞机·气泡室- 2010年7月17日 (六) 12:08 (UTC)

就这点“总体上说只要不是什么明显的、态度不端正、屡教不改的成员”都已经很难判断。—ATRTC 2010年7月17日 (六) 12:13 (UTC)
我倒是觉得先撇开惩罚的事情不谈,会规写得详尽一点是必要的,第一现在的方针实在太模糊,有心想钻漏洞是很容易的,第二也可以让人知道哪些方针和我们有关,哪些方针和我们无关。至于惩罚的部份,我倒是觉得可以采取被动的态度,例如谩骂或是欺骗可以采取“有人举证再处理”的方式(谩骂的界定其实是一种自由心证,我倒是认为“只要言语造成当事人不舒服,经当事人举发”,就可以判定为谩骂。既然我们圆桌会讲求文明和礼仪,约束会员要有文明和礼仪的言辞也是应该的),至于玩弄和闹事则可以采取“管理员已处理,或是其明显违反某项方针受人举证”的方式。简单来说,我们不必像检察官那样主动去侦办,但至少仍该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去审理事实。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7日 (六) 12:38 (UTC)
在下大致同意灯火的说法。然而,谩骂或是欺骗方面,如果“只要言语造成当事人不舒服,经当事人举发,就可以判定为谩骂。”,那么可能会变成另一种钻漏洞的方法,我们应该有一种方法去判定是否违例,而不是单纯依靠举报者的片面之词,不然必定造成大乱。—ATRTC 2010年7月17日 (六) 12:44 (UTC)
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可供界定。例如涉及各地区的脏话、政治或宗教性的污辱、性向与性别的歧视、恐吓等等,这些明显的谩骂行为是很容易做出界定的。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7日 (六) 13:03 (UTC)
话需如此。但如果由一人裁决难免招人话柄,况且有时候谩骂行为并不明显,例如嘲讽,这些又怎样计算,或许多人裁决,就如阁下曾提及的法官例子,在下认为这样虽然未必让所有人信服,但至少可以得出这是RTC的决定,而非某人的独自想法,这样做公信力才会有所提升。—ATRTC 2010年7月17日 (六) 13:12 (UTC)
可以做个通知模板之类的要会员们过来共议,由多数人来同意开除,套用到法庭的话比较像陪审团制度。这样的事应该不会发生太多次,我们平常也没有很常要会员讨论这个或那个,所以偶尔请大家过来当个陪审员是恰当的。此外我认为碰到这样的事情,圆桌会应该要先努力地进行调解,毕竟开除是我们唯一的惩罚手段,当慎用之。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7日 (六) 13:32 (UTC)
陪审制度需要商议一下,如何审定?是全部成员都有资格,还是个别挑选一些出来担当陪审员?在下建议可以让所有成员参与,然后针对问题讨论约5天或更多或更少都可以,审议期间该成员资格暂时失去,最后可以采取投票或达成共识等方法来决定该成员的去留,过程在圆桌会下建立子页面进行,全程公平、公开和公正。第一次资格遭褫夺的成员,可以在三个月后重新申请,再犯者申请期限再增加三个月,如此类推。可以考虑到某个地步,判定其终身失去资格。比较担心的还是RTC成员的参与度不太足够,导致结果有欠认受性。—ATRTC 2010年7月17日 (六) 13:49 (UTC)
阁下所提我大致同意。此外我认为如果管理员已做出封禁处理,或是已被提报到Wikipedia:当前的破坏且通过者不必再经过审理,直接开除就是。而像谩骂这种较轻微但需要有多数人共同讨论的,就应该交由会员审理。至于阁下所担心的参与度问题,我认为我们只需做到善尽告知的义务,毕竟要不要参与讨论是会员们的自由,勉强不来。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7日 (六) 14:08 (UTC)
支持泛成员组成的陪审团,我个人认为陪审制度已超越了现在圆桌会的层次,不必再设更复杂的民主集中式决策组织。另外,我希望圆桌会能有一个共同理想(或是共同目标)。I.R.A.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4:24 (UTC)

( ✓ )同意,无不可。Wikipedia:善意推定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等本已是默认应当遵守的会规,明白指出亦可让新会众参考。--十减一重金城 2010年7月17日 (六) 12:21 (UTC)

(+)支持:建议把具体的犯行与处罚定出来,如谩骂、人身攻击、破坏、剽窃等,哪些是警告,哪些是踢出;踢出之中又有哪些是半年后能重加,哪些是一年,哪些是永远不得加入,这样比较能使人信服。--靖天子~北伐抗战军统局/DYK 秋聚 2010年7月17日 (六) 13:43 (UTC)

( ✓ )同意,既然是个组织,就应有相应的规章。松散也好,严明也罢,基本的,用以引导性的赏罚还是需要的。建议在Wikipedia:善意推定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Wikipedia: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Wikipedia:礼仪Wikipedia:文明等的基础上用“规”加以奖励或惩罚。至于具体怎么审议,有待确定目前的问题之后进一步讨论,在下目前没有细致想过。--horsefaCe!!!留言2010年7月17日 (六) 14:15 (UTC)

谩骂、人身攻击、破坏、剽窃这些都会被管理员禁封的,所以圆桌会的规则可以定则一些如:在出现编辑战等与其他人存在意见不统一的时候,不要一直争执不休,要多与不同意见的人士交流,共同解决问题。--玖巧仔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4:44 (UTC)

其实要明确订出来也有其困难度,我觉得除了原则性的规则之外,以后每一次会员违规审议后的判例,也必须算是其规则之一,这样的话,以后如果发生类似的事件,都可以拿之前的判例做参考的依据,做出合理的处里。
发言者:浪迹天涯 (踢馆请到此处) 2010年7月17日 (六) 14:54 (UTC)

( ✓ )同意,维基百科的方针部分就不必再讨论了吧,直接使用就是。讨论的内容应该是方针之外的约束,如果方针有不妥之处,那就不仅仅是圆桌会的问题了。-- 2010年7月17日 (六) 16:53 (UTC)

(!)意见是否应该对成员给出一定宽限,一次犯规就一定需要开除?-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7月18日 (日) 01:21 (UTC)
不论如何,在下建议在召开会内审议后,设三个选项—警告、开除还是保留资格,然后进行投票,据事情的严重性作出公决。—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01:42 (UTC)
宽限次数自然是需要的,事不过三先警告,警告无效的话视情况番议还是由管理员处理,但是对各个规则的衡量要更严格- 2010年7月18日 (日) 10:09 (UTC)
组织一下:
  1. Wikipedia:善意推定—会内审议
  2. 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依据管理员的处理
  3. 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会内审议
  4. Wikipedia: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会内审议
  5. Wikipedia:礼仪—会内审议
  6. Wikipedia:文明—会内审议
上述的处理手法,大家有没有意见?有没有补充?另外,要讨论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起会内审议,在下建议是有人举证的情况下进行,然而有时向一批人谩骂或种族歧视等未必有人举报,因此有3-5位成员要求召开,亦可以进行。还请各位多加发表意见。—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01:42 (UTC)
(+)支持。至于发起会内审议,个人认为可以根据违反会规的严重程度来定。如果很明显的违反会规只需要警告一类的,就不必发起审议了,可以由RBCRTC的一些管理员去警告,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这时大家再坐在一起讨论一下也不迟。不过如果是开除或某段时间内不得再次加入,还是发起审议比较合适。审议参会人数是否能够代表整个RBCRTC的意见,也需要各位考虑。--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2:17 (UTC)
首先,初犯的话,警告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再犯或有其他人举报的话,警告未免显得太过轻描淡写,发起审议相信能够以正视听。其次,如其让会内仅有的3名管理员去警告,倒不如让成员们都能够去提醒有关用户。最后,阁下于末句提出的亦是在下最为担心的重点。—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12:25 (UTC)
(:)回应前面的一个问题: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可包含一定长度的冻结期)。当然,会员很有可能要求复议,因此其他会员也就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了。不过如果会员不想复议,多半是因为自己感到内疚或歉意,我想再给违反者强加一个审议,恐怕略显不妥。--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2:43 (UTC)
没看懂阁下的意思。谁去做“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可包含一定长度的冻结期)”?—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12:46 (UTC)
不好意思,可能我没详细说明。警告可以由三位管理员来做,当然,管理员需要至少有一个在维基上,能够快速反应才行。严重警告和开除可以审议,大家取得共识之后,最终决定。个人认为会规的制定,不应该只有惩罚性的条目,也应该有一些鼓励甚至是奖励性的条目。当会员表现出色,例如成功调解了维基人的矛盾后,可以授予这个会员某些星章之类的奖励。个人预想表达如下:
惩罚类型 执行人 通过所需达到的比例
警告 管理员 或 圆桌会成员的赞成票 15% 会员
严重警告 圆桌会成员审议(出席至少30%) 与会人数的50%以上
开除 圆桌会成员审议(出席至少50%) 与会人数的65%以上

以目前来说,很难召集到这样数量的成员参与。—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13:01 (UTC)

以上表格只是一种理想情况,实际很难达到。但要让每次审议都能代表整个圆桌会的意见,最好还是倾听多一些圆桌会成员的想法。另外,如果阁下认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程度类似,可以在圆桌会的页面上公示该会员被惩罚的详情。然而,这可能恰好违背了WP:不要伤害新手,参与这个圆桌会的维基人,我想有很多也是新手。另外建议在思考惩罚的同时能够适当考虑一下奖励方面的规则制定。--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3:06 (UTC)

--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2:59 (UTC) 弄了一个Wikipedia:举报圆桌会成员/User:Example,给大家参考。—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10:50 (UTC)

个人认为可以制作一些关于圆桌会的模板,使用起来更方便一些。--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1:24 (UTC)
上面的例子正是由模板自动产生,参见User:AT/沙盒模板:举报圆桌会成员。—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12:08 (UTC)
(&)建议将格式重新安排。首先是用户名,举报原因(要求附上有力证据),举报者,时间。第二行,处理方式(这个我在上面提到了,如果是RBC管理员做出决定,就写RBC管理员的名字;如果是投票,直接写投票,进入下面的投票流程)。第二个二级标题:投票,向下依次是警告、开除或保留。最后一个是统计数据,审议结果。--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2:26 (UTC)
用户名和原因会在创建时自动产生,举报者和举报时间亦是。RTC管理员处理,在下不太懂是什么意思。其他已经改了一下。—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12:33 (UTC)
呃,RTC管理员处理的意思……就是当以下情况发生……
  1. 很明显的违规行为,不需要审议的
  2. 无证据(诬陷)的举报

……时,管理员可以直接对会员做出处理。但希望三位管理员能够谨慎决定后达成共识再给会员惩罚。--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2:47 (UTC)

这个方法也值得考虑,但要他们愿意担当此重任才行。—ATRTC 2010年7月18日 (日) 12:51 (UTC)
而且,如果管理员犯了错,怎么办?--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18日 (日) 12:58 (UTC)
圆桌会人人平等,管理员仅是代表,如果犯错的话自然是视情况由其他管理员处理或者番议-- 2010年7月18日 (日) 14:12 (UTC)
(!)意见,出席至少50%,这个有难度啊,想要达到这个目标的话就得要求会员都是活跃用户或者投票期很长。-- 2010年7月18日 (日) 14:21 (UTC)
警告也需要番议是不是太慢了?在有确凿证据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在列下事由后对违规用户进行警告,但是如果警告有争议或者滥用嫌疑时可以提起番议,讨论该警告是保留还是撤消。-- 2010年7月18日 (日) 14:34 (UTC)
以目前圆桌会的97位会员来看,我算了一下,大约有31位在这个月内还没有自己用户页以外的编辑,但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圆桌会一直以来就是个很松散的组织,所以我们不能指望剩下的66位会员都能在投票时出席。事实上以这样的比例来看,我认为到时候如果出席有超过20人就算是很踊跃的状况了。所以我建议门槛可以订,但不宜订得太高,否则投票就失去它的意义了。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8日 (日) 16:24 (UTC)
这样吧,在下建议让任何成员都能够作出提醒,如果仍然没有改善的话,可选择发起审议,通过User:AT/沙盒可以自动产生举报模板。另外,如果有其他用户举报的话,就以七天为限,当褫夺票数比保留票数高时,该成员就会失去RTC的资格。审议该成员期间,其成员资格暂时去除,直到有最终决定为止。此外,如果有因为言行与RTC规定抵触的话,例如人身攻击,一经管理员处以封禁的话,其成员资格则即时解除。大家有没有意见?—ATRTC 2010年7月19日 (一) 01:50 (UTC)
提醒是必须的,即使对方不是圆桌会成员。建议番议期间资格保留,这样不至于被恶意发起的番议影响。-- 2010年7月19日 (一) 03:34 (UTC)
也可以。那大家还有没有其他意见?—ATRTC 2010年7月19日 (一) 04:37 (UTC)
( ✓ )同意,就最起码的不能骂人,编辑时严守中立。——Ri green (留言) 2010年7月18日 (日) 14:32 (UTC)
( ✓ )同意各种程度的人身攻击都应该杜绝-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7月19日 (一) 08:57 (UTC)
( ✓ )同意(&)建议如果没有会规,也应该有指引之类。§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7月19日 (一) 10:56 (UTC)
在下总结一下:
  1. 当成员疑似违规的情况下:所有成员都可以前往提醒,以防再生枝节。(或由RTC内的管理员直接解除其成员资格,成员可以提出复议,历经七天审议后,裁定其去留。)
  2. 当成员被举报的情况下:随即展开七天审议,投票结束后,当解除成员资格的票数多于保留的话,该成员的资格随即解除。三个月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加入。
  3. 当成员再次(资格被解除后重新加入)被举报的情况下:同样展开七天审议,投票结束后,当解除成员资格的票数多于保留的话,该成员的资格随即解除。半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如此类推)
  4. 当成员被封禁的情况下:成员资格即时解除。三个月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如此类推)(如果封禁申诉成功的话,这结果亦随之推翻。)

注:为防止恶意举报,当成员资格在审议后获保留,接著的一个月(以投票结束时间的一个月为准)内不得再次举报,如果仍然出现举报,则一律作无效处理。—ATRTC 2010年7月19日 (一) 11:26 (UTC)

( ✓ )同意,另用辞可稍做修饰,用“停权”会比“褫夺”来得温和一点。另外我想到一点,就是这个方案是否溯及既往?如果是的话,重新申请的时间该以被开除时的时间起算,还是以规则公布的那一天起算?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9日 (一) 11:55 (UTC)
“停权”在下也想过,但是成员其实也没有什么权利,停权用得不够贴切,所以“解除”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之前的就不纳入方案的范畴,他们可以在方案实施后即时申请加入,然后才纳入新方案的范畴内。—ATRTC 2010年7月19日 (一) 12:06 (UTC)
我没有意见了,期待新规则的上路。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19日 (一) 12:16 (UTC)
这样啊,还是老规矩,三天没有成员反对  囧rz……,上述方案将会通过。—ATRTC 2010年7月19日 (一) 12:20 (UTC)
      • 有关“严重警告”的部份,建议做个模版,放在被警告者的讨论页上。另外如果要改革圆桌会为紧密的组织,最后再立几个规则,例如三个月内没有用户页以外的编辑就暂时取消圆桌会员资格,等到某某时候才恢复等,要不然现在会员真的收太滥了,如上述,投票时有二十票就算踊跃了。--靖天子~北伐抗战军统局/DYK 秋聚 2010年7月19日 (一) 13:00 (UTC)
(-)反对 撤销不活跃维基人的会员资格,某些维基人因为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繁忙和其他原因,无法十分活跃地参与到维基百科上。况且,RTC本身不应该对会员做过于严厉的限制,否则会导致RTC成员本身对这个组织都没有热情。如果必须制定限制,合理公正共识不可缺少。我们的目标是使维基社群更和谐,维基人之间能够做到WP:维基友爱。因而一些过于一些看似不太合理的规定,会员有必要讨论后再确定。我相信每个RTC成员入组织之前都会认真对待的。而且,会员入会前完全可以查一下是否有违规记录啊。--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20日 (二) 13:17 (UTC)
我同意会员在入会前的审查有必要再严谨些,也愿意如阁下所说那样相信所有会员都能认真对待这个组织,但显然我们之前的入会审查可能过于宽松,又或者会员本身忘了或忽略了他们入会时的初衷,达成不了圆桌会所要求的数项维基友爱原则。事实上,我们这次所最后订定的会规已经相当宽松,也并不是不给会员机会。做为这次讨论的发起者,我依然坚持圆桌会在举报案发生时应先以积极协调为原则,审议只是不得不为。我们圆桌会的友爱,不应该只给会员自己,而该给予整个社群。所以当社群对我们的会员提出质疑时,基于善意推定,这很可能真的是我们的会员背离圆桌会立意的结果,而非社群有意对圆桌会刁难。那么,召开一场审议,聆听各方的说法,审理各方所提出的理据与事实,对于一个在此之前从未要求会员主动做任何事的组织而言,并不过份。至于审议的结果,可能造成会员被要求离开组织,我认为那正是给会员一个机会,去好好地了解“为什么自己会被开除”。如果会员们真的都有善意推定的概念,那么根据善意推定原则,会被开除,自己的行为一定也有所瑕疵。那么给予他们三个月好好地冷静思考,然后欢迎他们以一个比以前更友善的维基人的身份再加入这里,正是我们圆桌会基于维基友爱所能做的。基于善意推定原则,我相信阁下所提有其正当性,也同意阁下所提的“合理”、“公正”与“共识”应为审议时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在这里,将我的意见陈词于上,望阁下能再斟酌自己的反对理据。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20日 (二) 16:37 (UTC)
可能是阁下误解了我的意思。我的留言是缩进在靖天子的留言后面的,我针对的主要是在维基百科上不活跃就把会员开除这条规定,以及与会员管理不太相关的一些规定,需要会员审议后再行确定,并非对制定会规这件事进行反对。我( ✓ )同意制定会规,但不赞成通过不合理的会规。但是合理与否,当然需要会员坐在一起商量后才能确定。个人认为就算给自己放半年的维基假期,也不会影响到我对他人的绝对善意推定吧。--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21日 (三) 02:39 (UTC)
承诺不会随著时间而腐化。在下与AvatarQuakeuard的看法一致。因此,上面的反对应该抹去或标明反对什么,否则容易造成误会。—ATRTC 2010年7月21日 (三) 07:54 (UTC)
在下疏忽了。对此我向AvatarQuakeuardAT表达歉意,实在是因为看到有反对票太紧张的缘故……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21日 (三) 09:57 (UTC)
可见阁下是多么热爱RTC啊 。—ATRTC 2010年7月21日 (三) 10:06 (UTC)
已经更改了措辞。前期语义表达稍微有些欠妥,对此在下对灯火阑珊处表示歉意。同样期望各位会员能够为会规制订而共同努力。--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21日 (三) 10:10 (UTC)
在下认为严重警告的本质上有强烈的倾向性,不宜采用,相信上述的提醒可达到相同之效。阁下之后的意见,就不是今次讨论的主题了,可以容后再商议,或另行创建新段落讨论。—ATRTC 2010年7月19日 (一) 13:05 (UTC)

( ✓ )同意 Rifur (留言) 2010年7月19日 (一) 15:25 (UTC)

( ✓ )同意,同意会规的制定,但是不应当规定的过于详细,否则太繁琐冗长的会规无法让人切实有效的遵守。--  上海工部局  总办处  财务处  2010年7月21日 (三) 12:29 (UTC)

举报机制现已正式启动,请所有圆桌会成员监视Wikipedia:圆桌会,以便尽早得知有关举报的最新消息。感谢各位的参与。ATRTC 2010年7月22日 (四) 13:17 (UTC)
我在举报须知上补充了当事人的回避原则。另外我认为投票是不是一律都该存档比较好,毕竟那也是个历史记录。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7月22日 (四) 18:16 (UTC)
模板会自动产生Category:圆桌会成员审议,因此无论通过与否都会自动存档。—ATRTC 2010年7月23日 (五) 00:37 (UTC)
  • ( ✓ )同意各会员是因为有共同的目标才会聚在一起,相信众人的期望是圆桌会能够有效地贯彻中文维基百科的宗旨,因此,我不希望圆桌会成为一个松散、毫无建树的组织。纵使我们或会遇到麻烦,但我们不可未曾尝试过便因为怕麻烦而逃避,而不求圆桌会的发展。即使后来发觉难以实行而放弃,这也不打紧,最低限度我们也尝试过。适当的规则是必须的,当成员迷失方向时,它能引导他重回正途。但是,我又认为当成员犯规时,应该先尝试了解其难处,并用团体的力量为其解决问题,切忌不问情由便进行批斗。另外,我要补充一点,我只是同意圆桌会要制定会规,并不表示我完全同意暂定会规中的内容。有关会规内容,希望在订立会规通过后才慢慢商议。AU-YEUNG Ching-Yi (留言) 2010年7月30日 (五) 15:34 (UTC)
  • ( ✓ )同意Chenjiajia9411 (留言) 2010年9月2日 (四) 09:50 (UTC)

新制作一个模板

给大家做了一个模板。用户可以用这个把举报告诉其他圆桌会会员。 现在假设我举报了A用户。效果如下:

圆桌会成员A已被用户AvatarQuakeuard举报

 

圆桌会成员圆桌会/存档2你好,维基人AvatarQuakeuard发现圆桌会成员A可能违反了圆桌会会规,目前圆桌会成员正在就此行为进行讨论。希望您能够在圆桌会的相关讨论页发表意见。感谢您的关注,如有打扰,谨表歉意!

 

用语应该修正一下,好像有些未判先定罪的感觉。—ATRTC 2010年7月22日 (四) 13:14 (UTC)
好--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22日 (四) 13:15 (UTC)
 完成--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22日 (四) 13:17 (UTC)
建议不设行为选项,这样可能会造成主观感觉。只需说明重点—该用户被谁举报了。—ATRTC 2010年7月22日 (四) 13:21 (UTC)
嗯,好。修改进行中--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22日 (四) 13:25 (UTC)
 完成--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7月22日 (四) 13:29 (UTC)
在模板里也填写违反会规的证据是不是更好,比如说增加一个选项直接填相关页面永久版本的id-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7月23日 (五) 00:44 (UTC)
这好像有点太过复杂了,证据放在举报页面不就好吗?—ATRTC 2010年7月23日 (五) 00:54 (UTC)
同意AT 的意见,模板保持越简洁越好,罪状放在讨论页即可。-TW-mmm333k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16:36 (UTC)
最好不要把模板太分散了,举报的在讨论页可以完成的最好 (Henry|留言) 2010年7月29日

(四) 12:16

圆桌会新样式

--玖巧仔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04:27 (UTC)

太闪了。—ATRTC 2010年8月3日 (二) 07:52 (UTC)
改了中间的高光,其余的闪是没办法了,否则就是假水晶了。--玖巧仔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08:18 (UTC)
这个用在哪里?—ATRTC 2010年8月3日 (二) 08:30 (UTC)
可以用来换圆桌会成员表格中的小标志。或是用户页右上方的会徽。--玖巧仔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09:02 (UTC)
好主意。—ATRTC 2010年8月3日 (二) 09:21 (UTC)
好精致~十减一重金城 2010年8月3日 (二) 13:26 (UTC)
确实很漂亮--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8月4日 (三) 04:19 (UTC)
明亮、简洁。赞成改为新会徽的提议。灯火阑珊处点灯Wahrheit wird man frei machen. 2010年8月4日 (三) 09:29 (UTC)
很好,很美。—TINHO (留言) 2010年8月4日 (三) 09:43 (UTC)
挺好的啊!有种闪亮的感觉。-Wiki637留言 2010年8月5日 (四) 05:41 (UTC)

会员列表

我制作了这个会员列表,看看能不能代替现在的:

RTC 001-450
RTC 451-900
RTC 001-050
RTC 051-100
RTC 101-150
RTC 151-200
RTC 201-250
RTC 251-300
RTC 301-350
RTC 351-400
RTC 401-450


Wiki637留言 2010年8月5日 (四) 05:54 (UTC)

好,但偏大,建议用标签式的模板。--玖巧仔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01:26 (UTC)
用折叠模板如何?--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8月6日 (五) 11:15 (UTC)
(?)疑问就是已经除名的会员是否有必要占据一个名额位置?个人(&)建议应该将其去除,如若该用户将来再申请加入的话,就将其名称按顺序加至最后,不知诸位意见如何?——云淡风轻对话2010年8月6日 (五) 14:27 (UTC)
如果是这样,当一位成员离开后,比他晚申请的成员的位置就会各自向前推一格,这样不单模板需要大幅修改,目前以每10个申请而设的存档亦会出现错误。反之,如果已离开成员再次申请加入的话,只需要将原本的代码稍为改写即可,相对来说较容易处理。—ATRTC 2010年8月6日 (五) 14:34 (UTC)
太麻烦就算了。但是这样可以吗?已经离开成员位置不写“已离开成员”,还写成“用户名”名称,只是将其加颜色,例如黑色,模板下加注明。例:

注:1.圆桌会成员列表按照用户申请先后顺序排列,其中包含已经被除名及自动离开的成员;

2.表中黑色用户名为除名成员,灰色用户名为自动申请离开的成员;

3.目前圆桌会成员共计×××位,不包含已经离开的成员。 仅做参考。——云淡风轻对话2010年8月7日 (六) 01:10 (UTC)

是可以这样做,但是说明文字应放在哪?那不是变得更复杂了吗?—ATRTC 2010年8月7日 (六) 09:28 (UTC)
请问甚么是标签式?-Wiki637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15:29 (UTC)
User:玖巧仔/Navbar--玖巧仔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15:39 (UTC)
但怎样弄,请问你可以弄一个吗?-Wiki637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16:36 (UTC)
RTC 001-050
RTC 051-100
RTC 0101-150

详细的样式,颜色你可以自己改。--玖巧仔留言 2010年8月9日 (一) 01:22 (UTC)

可以置中吗?—ATRTC 2010年8月9日 (一) 11:24 (UTC)
RTC 001-450
RTC 451-900
RTC 001-050
RTC 051-100
RTC 101-150
RTC 151-200
RTC 201-250
RTC 251-300
RTC 301-350
RTC 351-400
RTC 401-450


这个可以吗?-Wiki637留言 2010年8月9日 (一) 15:43 (UTC)

慢著,但按钮好像不能置中。-Wiki637留言
阿~好像已解决了。-Wiki637留言 2010年8月10日 (二) 11:05 (UTC)
做的很棒,很漂亮,用起来体验也不错。(+)支持--AvatarQuakeuard~☭™~对话页 2010年8月14日 (六) 12:45 (UTC)
鄙人将模板:圆桌会成员名单沙盒进行了相关修改,将已经离去成员名称改为灰色并显示在表格内,详见用户:云淡风轻/沙盒2内效果,特来征求意见。——云淡风轻对话2010年11月20日 (六) 03:46 (UTC)

已经替换。——云淡风轻对话2010年11月26日 (五) 03:43 (UTC)

目前就先这样。 —Eager R˙S˙T˙U 2011年8月13日 (六) 09:27 (UTC)

退出圆桌会

那个。。其实我才加进来几天而已,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要退出,如有叨扰请多包含。真不好意思,麻烦AT了。-治愈 (留言) 2010年9月11日 (六) 20:03 (UTC)

已处理。—ATRTC 2010年9月12日 (日) 10:28 (UTC)

圆桌会成员举报通知

圆桌会成员Hoyojo已被用户UAL55举报

 

各位你好,维基人UAL55发现圆桌会成员Hoyojo可能违反了圆桌会会规,目前圆桌会成员正在就此行为进行讨论。希望您能够在圆桌会的相关讨论页发表意见。感谢您的关注,如有打扰,谨表歉意!

 

HW (留言 - 贡献) DC8 2010年9月13日 (一) 11:52 (UTC)

关于圆桌会应有之机制

圆桌会应当有协助调解纠纷之机能,请前往参与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再次建议成立人文条目协会以及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圆桌会应有协助调解纠纷之机制讨论。--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1日 (五) 06:26 (UTC)

为维基人制作的一个精密模板

模板:Comment withdraw

如果需要收回自己不当言论时,这个模板将会十分有用。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宣传本模板。--AvatarQuakeuard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2:27 (UTC)

圆桌会应有协助调解纠纷之机制

由于Edouardlicn多次的呼求,敝人认为这方面协调应当由WP:圆桌会执行,组织开宗明义“成立的目的是以和平手段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塑造一个少争议多交流的环境,亦希望成员能秉乘著慈悲之心去多包容各样事情,不要随意或尝试去人身攻击其他维基人之馀,并且尽可能协助他人,从而达到影响整个中文维基的风气并使其变得和谐与融洽。” ,但是实际运作目前也仅看到弹劾自己人,未见任何协助调解纠纷之机制或回报,希盼此方面能有所改进。--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1日 (五) 06:32 (UTC)

观望中。-- 小虎 Tiger 2011年2月11日 (五) 06:25 (UTC)
依本人理解,圆桌会是推广全社区友好讨论气氛的机构,不涉及人文条目。且圆桌会的一切事项仅对应会员。希望安可不要乱戴帽子。—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06:40 (UTC)
顺带补充,这个内容应该是回复我“人文条目协调会”段落的,为何要存档至其实毫无关系的圆桌会?—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06:49 (UTC)
(:)回应分开处理,此段落是针对圆桌会之机制探讨,若要针对“人文条目协调会”则至上面#再次建议成立人文条目协会讨论,且会陆续邀请多位已参与圆桌会之成员参与此讨论。若仅为推广则应有一些相关推广性活动,若仅为自律使用指引页方式即可达到目的,既然是已成立组织应当有必要进行一些积极行动。--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1日 (五) 07:09 (UTC)

个人认为Wikipedia:圆桌会属于维基人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是志同道合者的集合,本身没有管理和监管的责任,所以调解纠纷应专门建立组织进行,但圆桌会成员应积极参与。—TBG TBG Best and Greatest 2011年2月11日 (五) 07:25 (UTC)

在此并非要圆桌会成员必须担负调解纠纷之责任,而是希望既然是组织应筹画一些主动积极之行动,一起来解决问题,举个例子,最近有个用户“恶意推定”请管理员封禁他之讨论,此时就应赶快使用{{calm talk}}并帮双方缓和气氛,避免情况持续恶化。也请Edouardlicn能描述人文条目纠纷状况,以及如何协调相关事宜(较周详之规划)。--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1日 (五) 11:10 (UTC)
缓和气氛这类事宜应该以个人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圆桌会名义进行。因为圆桌会,根据我的认识,本来就是一个松散的组织,所以如果真要来一个什么集体活动,还是以后看看吧。—TBG TBG Best and Greatest 2011年2月11日 (五) 14:06 (UTC)
TBG真是想我所想。我觉得身为圆桌会成员只要言行做好就好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14:43 (UTC)
  • (!)意见敝人深知此组织相当松散,仅为发布宗旨加上签到簿而已,除了多个弹劾内部人员机制外,事实上与各WP:维基工作小组是相当雷同的(不过部份工作小组仍有活动),即使在自由参与架构之下,松散总得有些限度。而就算Edouardlicn 想要另外创建个“人文条目协调会”, 总是要筹画一些积极性的相关活动,以供加入者参与响应,而不只是在这里喊喊而已,否则即使最后也同样沦为志同道合的签到簿而已。--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2日 (六) 08:32 (UTC)
圆桌会立意是以成员友善的态度来感染其他维基人,从而达致一个和谐的讨论环境。如果要组织一些活动来促进这个信念,以现在的规模来说,在下认为尚且未成气候。—ATRTC 2011年2月13日 (日) 02:10 (UTC)
(:)回应报名加入用户已突破140位,而且敝人发现大致上都是有在活动之用户,怎么会不成气候呢?既然有个如此高效率之弹劾机制,那么协调机制也可比照办理吧?--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3日 (日) 03:48 (UTC)
有编辑活动不代表活跃,阁下只要参考一下近期举报的参与人数,就会明白个中端倪。—ATRTC 2011年2月13日 (日) 04:51 (UTC)

圆桌会无论是否松散,他只是一个个人组织起来的小团体,没有通过社群的验证和共识,也就不应该具备或运作任何带有官方意味的事情与发言。如果作对了,那也就相安无事,要是有人抗议了,那就会把整个社群都拖下去,而且该会中也有具有争议性的会员,社群经不起一再的冲撞,不可不慎。-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4:05 (UTC)

了解 —Eager R˙S˙T˙U 2011年8月14日 (日) 01:44 (UTC)

推荐下期台湾条目提升提名

感谢您近期对台中市相关条目补充与修订,下期WP:台湾主题质量提升计画候选主题是台中市,参与方式很简单,只要您至 Wikipedia:台湾主题公告栏/每周提名讨论对您有兴趣的主题进行票选支持,并提出改善建议与参考来源,并且于会期开始时候进行协助扩充修订(当然您也可立即改善),而推荐提升亦为提升条目行列之一。诚挚邀请与我们一起关注与参与提升台湾条目的素质。
推荐人:《 中坛霸主 》 (留言) 2011年3月1日 (二) 12:27 (UTC)

恩!!感谢通知。 —Eager R˙S˙T˙U 2011年8月13日 (六) 09:2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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