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

(重定向自既遂

犯罪既遂,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概念,指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

犯罪既遂的标准根据各国所采纳的标准而不同[1]。主流国家采取犯罪构成要件说,取决于所规定的特定犯罪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犯罪目的[2]

类型 既遂要求 举例 注意事项
结果犯 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 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的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3]
危险犯 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存在争议[4]
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脱逃罪 行为犯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为犯罪既遂[5]
举动犯 只要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6] 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7]

参考

编辑
  1. ^ 冯亚东 胡东飞. 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 《法学》. 2002年, (第9期): 37–41页 [2014-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2). 
  2. ^ 刘之雄. 关于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法商研究》. 1998年, (第6期): 88–90页 [2014-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4). 
  3. ^ 金泽刚.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 (03期) [2014-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4. ^ 陈航. 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 《河北法学》. 1999年, (第2期): 36–38页 [2014-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1). 
  5. ^ 蒋兰香. 对犯罪既遂形态逻辑关系的梳理. 《河北法学》. 2006年, (第12期): 82–87页 [2014-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6. ^ 万春 邹涛 张国吉 沈旭.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讨论. 《法学》. 1984年, (第2期): 19–23页 [2014-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3). 
  7. ^ 彭文华. 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犯罪既遂标准. 《法学评论》. 2009年, (第2期): 35–42页 [2014-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