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行规(1882年—1944年),民国司法人物。斐成浙江鄞县人。

鹫峰国家森林公园秀峰寺前的林行规像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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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就读于上海南洋公学交通大学的前身)。

南洋公学毕业后,入读京师译学馆(北京大学的前身)。

1904年,考取官费留学,赴英国就读于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伦敦大学毕业后,入读林肯大学法学院,继续深造。

1911年,被授予大英帝国大律师执照,就职于林肯思皇家律师事务所。

1912年,回国,担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法律顾问。曾先后担任中华民国司法部大理院推事,司法部民治司司长,法院编查会编查员,司法部部长,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专门委员等职务。

1914年1月-1916年2月,担任国立北京大学法科学长。

1918年,因不满袁世凯称帝和政府的司法舞弊,毅然辞去公职。自设律师事务所,常为穷人打官司和提供司法援助,获好评。

1944年6月,因病逝世。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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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县林裴成先生墓碑

鄞县林裴成先生墓碑:

先生林氏,名行规,浙江鄞县人,先世自慈溪迁于鄞。清咸丰间,遭洪杨之变,家中落封,翁式文先生弃儒业贾,克复前业,性仁厚好施。与配柴太夫人佐之,有不足则撤钗瑱为助,乡里目为善人。兄梅荪先生绍父业,设丝肆沪上家,乃益昌。先生其季也,幼岐嶷好学不怠。初亦学贾,主人曝肆储于场使守之,先生执卷读不已,邻儿阚其弗觉,尽盗之。主人出询其故,亦弗诃告。其家人曰:此儿非阒阓中人,宜令读以成其志。梅荪先生乃招之至沪,入学校试,辄冠其曹。寻入京师译学馆,明年选赴英伦,入伦敦大学习法科。卒业得博士学位,服务于林肯思皇家律师所
革命军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任总统府顾问。政府北迁,任大理院推事、司法部民事司司长。时军权方张司法,往往失其轨,先生虽力持正谊,然有时郁而不能伸,遂弃去执行律师职务,于京津间以为法律所,以保障民权,惟是乃足伸吾志。人有求者,详审其曲直乃应之,金之多寡弗计也,且乐于为人解纷。
吴某起家钜富,姪觊其润,靳弗与穷而诉诸官。吴某延先生应诉,先生谓某曰:诉一起必经数年,君聘我备资若干?某曰:吾计之熟矣,费须二万金。先生曰:君姪期欲得诸君者几何?某曰:二三万金可。先生曰:然则曷不以讼资予君姪?为解君若允予当任其事,再三陈利害,某乃诺先生。居间,为解叔姪欢如故,先生乃不得一金。
梁某者,北京大学教授也。弃发妻何氏不顾,何自粤来,梁拒门不纳,何漂泊无所依。友人胡适之等反复劝告,梁均不应,乃诣先生曰:非君无以拯孤弱。先生奋然起具状讼庭,既得直乂,请于学校分俸以瞻,何乃得所。而先生奔走数月,糜数百金矣。先生之仗义类如是。
当路知先生公且廉,争相延致。若部署,若铁路局,若矿务局,若银行,若公司立契约、定规章,以及与外人交涉诸大端,皆恃先生为助。
先生精心擘画,既详且周,人弗敢易。各大学又争延先生主讲座,先生竭诚,诱掖门弟子成名者,无虑数千人,主律师公会会务。出席国际律师协会,被推为日本全国律师协会名誉会员,殊选也。论者谓先生以法律著一时,与前之薛云阶沈寄簃诸公,虽新旧不同,而后先比媺矣。
先生无诸好,日惟把卷自娱。闲作山水游,南北名胜迹几遍。筑室于西山曰鹫峰山庄,树果木蔬卉。若将老焉,遭国家多变,出游海外。既归,设公司于沪上,习贾人业。人之信先生,若在旧都时。
岁癸末,以癌疾归就医,卒不治。甲申六月十一日卒于京邸,年六十有三。配潘剑芝夫人,勤俭有才能,克相其夫。长子继诚,卒业大学。次子继俭,肆业中学。女,继贞,亦成立。奉先生遗命,葬于西山福田公墓。宗蕃与先生三十馀年之至交,乃述其遗事而署之碑,且系以铭曰:
群居守默兮,齿不断。执义奋辩兮,孰与伦。刀笔为虞兮,虎乃仁。天不慭遗兮,枉直谁。陈述此丰碑兮,用告斯民。

三山陈宗蕃撰文。鄞县马衡书丹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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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林行规捐输地震台. 海外留学. 发表于:2011-09-25 05:19:10 [2012年1月21日] (中文).  [永久失效連結]